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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版权"一女二嫁"怎能唱出"好声音"-智慧财产网
来源:国知局网站 编辑: 发布时间:2013-07-24 12:32:00 浏览次数:1427 次
  


7月12日,曾在国内引发收视热潮的音乐真人秀节目《中国好声音》再度出发,节目第二季在浙江卫视首播当日又创佳绩:央视发布的收视数据显示,《中国好声音》第二季第一集收视率高达3.62,创我国电视综艺节目首播收视率的最高记录。   然而,首播前夕,《中国好声音》的音频版权之争就已经爆发。7月10日,百度音乐和酷我音乐先后在微博上宣布已获得《中国好声音》第二季的独家音频版权。随后,《中国好声音》官方微博发消息力挺百度音乐,承认其作品属于正版。但酷我音乐不依不饶,称自己获得合法授权,并拥有向第三方转授权的权利。双方僵持不下,《中国好声音》音频版权陷入“罗生门”。   从几年前歌曲《一只蝴蝶》的“一女四嫁”到《中国好声音》的“双重授权”,音乐作品代理为何频现版权纷争?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游云庭认为,盗版猖獗使得版权方很难通过正常渠道获得收益,只能通过重复授权或违约的形式保证利益最大化。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副理事长周亚平则认为,音乐代理行业混乱、版权方对权利的认知不清是导致版权纷争频发的主要原因。只有提高从业人员的版权意识,不断规范音乐市场,才能避免类似的闹剧再次上演。   双重授权引发版权纷争   《中国好声音》第二季节目音频版权之争源于百度音乐的一条微博。7月10日中午12点,百度音乐发微博称,百度音乐独家获得《中国好声音》第二季节目的全部音频版权,并附版权声明链接。当天下午,酷我音乐也在官方微博宣称,其独家合法拥有《中国好声音》第一季、第二季音频版权,以及具备向第三方转授权的权利,并附版权声明链接,并称他人未经酷我音乐授权使用音频,均属侵权行为。随后,《中国好声音》的官方微博转发了百度音乐微博发布的消息,并称《中国好声音》第二季独家音频版权只给了百度音乐,其他均系盗版。   百度音乐的版权声明显示,《中国好声音》第二季全部音频许可人是梦响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下称梦响强音)。酷我音乐提供的版权声明则显示许可人是北京星云乐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星云乐众)。一个节目为何出现两个作品代理方?究竟谁是正版?谁是盗版?   7月12日,酷我音乐与星云乐众共同举行《中国好声音》音频版权说明会。星云乐众常务副总裁赵铮表示,2012年7月,《中国好声音》的制作方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灿星文化)将节目一、二季内容的发行权独家转让给了星云乐众,星云乐众拥有该节目独家的音频、视频和图文内容发行权。今年4月,星云乐众将音频的发行权授予了酷我音乐,后者独家拥有并可转售。   “今年5月,灿星文化曾给星云乐众发函要求解除版权授权合作,理由是灿星文化未拿到荷兰版权方第二季的授权。”赵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这一说法,星云乐众要求看双方的解约文件,但灿星文化并未满足这一要求。“在星云乐众未同意的情况下,我们不认同灿星文化的单方面解约行为。”   “酷我音乐才是《中国好声音》第一、二季音频版权的独家拥有者。”酷我音乐数字音乐总经理曾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好声音》的节目模式版权源自荷兰公司,酷我音乐若因此次版权纠纷受到损失,将追溯荷兰原始版权方的相关责任。   为进一步了解此次版权纷争的真相,记者采访了《中国好声音》宣传总监陆伟,他表示,灿星文化及梦响强音的法务部门将在近日对此事做出回应说明。   加强监管避免重复授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灿星文化向星云乐众发送解约函后,才与梦响强音签署音频版权的转让合同。那么,在未征得星云乐众同意的情况下,解约是否有效?对此,游云庭表示,合作双方有一方明显违约,并不予纠正或出现未付款的情况,另外一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周亚平表示,在合同明显有失公平时,弱势一方享有撤销权,在一年内可以反悔,并撤销合同。灿星文化提出的解约理由明显不符合这几种情况,有待商榷。   那么,灿星文化与梦响强音签署的音频版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近几年,音乐作品代理为何频现版权纷争?游云庭表示,如果在先获得授权的合同还在有效期内,后面的授权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灿星文化无权对音频版权进行再次转让。   对于国内市场频繁出现的音乐版权纠纷,游云庭认为,音乐市场的版权保护环境不好,同时,国内企业没有契约精神,不尊重双方事先签订的合同,为了商业利益经常出现出尔反尔的现象。而在周亚平看来,音乐代理行业版权纠纷频发的原因是版权方缺乏著作权法知识,不清楚作品享有哪些权利,导致授权协议不规范。另外,音乐代理行业也未形成规范的制度,代理者无法确定作品的版权归属,导致版权纠纷频发。   “中国音乐代理市场应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不允许版权方任意授权,并遵循契约精神。”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副院长陈少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的观点也得到了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美根的认同:“国内音乐代理行业应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建立作品统计制度。此外,中国还应建立音乐作品的检索体系,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在版权授权中,被许可人可通过检索平台,查询作品的流通情况,这有利于避免版权纠纷。”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多数被采访人认为,此次版权纠纷也反映出数字音乐运营商的版权意识大大增强。运营商已不再提供侵权盗版的试听及下载链接,更倾向于从版权方获得正版授权。“运营商在获得授权的同时,还应审核授权方的作品是否是通过正当途径获取的正版作品,避免潜在的版权纠纷。”董美根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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