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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市场呼唤知识产权法院 专家建议统筹规划-智慧财产网
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编辑:郭涛 发布时间:2014-06-23 12:10:00 浏览次数:1620 次
  


  目前,北京、上海、广东等地都在积极筹措争创全国首家知识产权法院。此前,多地曾经尝试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相关案件。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部署全年主要工作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将推进知识产权法院建设”。这被舆论视为中国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积极信号。如今,2014年已近年中,尽管全国多地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首家知识产权法院”依然还未出现。

  当前,在没有知识产权法院的情况下,相关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面临哪些难题?与部分地市尝试的知识产权法庭相比,当前倡导建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可能会有哪些突破?对“姗姗来迟”的知识产权法院,业界有哪些希冀?近日,记者就这些问题,邀请业内相关人士进行了深入探讨。

  主持人:

  本报记者郭涛

  嘉宾:

  郭书贵中国技术交易所总裁

  汤继强成都高新区发展策划局局长

  杨芬成都高新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王成刚北京市长城企业战略研究所合伙人

  傅耀汇桔网知识产权研究院副院长

  王朝阳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尹琦联瑞集团董事、知识产权法律专家

知识产权交易与投资“热中有冷”

  记者:中国技术交易所在开展技术交易服务,围绕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所涉及的融资和专业中介服务需求提供系列配套服务中会遇到什么样的知识产权问题?如何解决?

  郭书贵:中国技术交易所在技术交易尤其是专利技术交易过程中,明显感觉到交易主体的交易方式多样化,除少部分采取直接的转让方式外,更多的则采取许可、委托研发、联合开发、企业并购等方式进行。还有一个特点是专利技术作为无形资产,看不见摸不着,需要提供专业的综合评价服务。

  当然,在专利交易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纠纷,包括交易纠纷和专利侵权问题。之所以遇到这样的问题,一方面源于交易双方在对标的确权、交易过程的义务履行、对标的物的专业判断等方面还有欠缺;另一方面,在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存在针对知识产权特性的制度性安排。作为交易机构和中介机构,我们的做法主要是在交易过程中提醒并协助客户做好尽职调查,并做好交易方式与流程安排方面的设计,如果出现纠纷,为双方提供纠纷调解服务。为了配合客户提高甄别能力,中国技术交易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下推出了专业的专利技术评价体系,同时通过会员制的方式发展了一批包括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在内的专业中介服务会员,共同为交易双方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记者:相比传统代理机构,汇桔网所从事的知识产权业务主要是在知识产权产业链“确权—维权—用权”最高端的“用权”环节,其中最核心的业务是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技术项目等)的交易、许可。汇桔网每年都会接触很多的知识产权和专利相关业务,这类业务有什么特点?

  傅耀:在开展知识产权类服务的时候,我们发现,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已经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国内典型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的新申请量、授权量和存量都已经达到世界第一位。然而,中国的大量企业对如何运用知识产权还没有概念。通过我们的工作,我们的许多客户会逐渐发现,知识产权的运用在企业资产管理、对外投融资、税收优惠、营业外收益等方面都有作用。

  以知识产权投资为例,站在投资者角度,对于具有稀缺性的资源型知识产权进行投资,是一种使个人财产保值增值的好办法。站在企业的角度,企业通过专利的无形资产可实现对外投资,并且可以享受许多技术交易、技术入股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操作方法和需要注意的问题都是许多中国企业不了解,或者即便了解也无法独立执行。

知识产权法庭还需查缺补漏

  记者:成都高新区的知识产权工作和成都高新区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模式创新,其实是全国高新区以及各地已尝试建立的几十家知识产权法庭的缩影。那么,知识产权法庭的设立是否在审理相关案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王朝阳:近年来尝试建立的知识产权法庭,其实质就是将法院内设机构进行改革,将知识产权的审判业务独立出来,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其进步表现在三方面:

  首先,避免了立案管辖“越俎代庖”。知识产权类大部分民事案件一般是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个别案件可以由基层法院审理,更为特殊的案件只能由高级法院审理。但是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知识产权类一审案件基本上都在基层法院,因此,在遇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基层法院有可能就不合理地行使了中级法院、甚至高级法院的职权。

  再者,知识产权法庭也有助于法官的专业化发展。当前,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中法官的审判水平良莠不齐。知识产权法庭建立后,将培养一批具有专业素养的法官,以此提高知识产权类案件审理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

  此外,知识产权法庭也促使司法资源整合,避免司法浪费。在法院内部,这种“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使得审判庭得到了进一步的整合,避免了审判资源的浪费;同时使法院与检察院之间在业务上建立起了长效对接机制。这种模式建立后,对案件相对较多的地区而言,司法资源可以得到优化配置。

  记者: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已有7个高级法院、74个中级法院和80个基层法院开展了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的试点工作。在当前知识产权法庭中,相关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还存在什么问题?

  王朝阳:随着知识产权权利人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集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于一体的知识产权法庭,受理案件数量会急剧增加,最终会不堪重负,审理法官在公平与效率方面很难达到平衡。同时,知识产权法庭并非在全国各个法院内部都有设立,因此在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权利保护方面并不均衡,有违司法原则。

  王成刚:“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尽管优势凸显,但现阶段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可能会导致行政与司法保护“双轨制”的冲突,比如对于知识产权的授权与确权纠纷,容易产生知识产权行政复审机构的裁决与法院民事诉讼裁判相矛盾的情形;这种审判模式混乱了现行相关法律对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这种审判模式的改革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且目前最高法院尚未有关于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立体审判模式改革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它也造成与现行诉讼制度的衔接问题,如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存在明显不同;目前的“三审合一”改革大多是由基层法院自下而上发起的,且主要集中于一审环节,相应的二审环节大多仍然是分开审理,改革缺乏自上而下的统一部署和系统安排,可能导致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秩序的混乱。

  尹琦:首先,知识产权法庭的设置不够普遍。中小城市的区县,甚至很多市级法院没有知识产权庭,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在部分大中城市审理,管辖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案件集中在部分城市的中级以上法院,不像普通民事案件,区、县、市等都有审理机构。

  其次,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因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是专业的,而专业的法官并不是很多,甚至大部分知识产权庭法官并没有相关资质,而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很多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或者律师资格,这形成了非专业人士审理专业人士案件的尴尬局面。

  此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突破不大。在中国,相当多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认定数额上取证难度较大,因为是民事案件,法院也不介入取证过程。在案件审理中,对于侵权数额认定,法院审判非常谨慎,也难以有所突破,加之中国非判例法国家,即使个别法院在审理侵权数额上有经典案例与突破,也很难作为其他案件中的引用。    

  自主创新须紧抓知识产权“命脉”

  记者:2013年2月,成都高新区等10个园区被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成都高新区由此成为西部地区首个获得该称号的园区。成都高新区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情况如何?对于创业企业和园区发展有怎样的影响?

  汤继强:自2013年2月获批西部地区首个“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以来,成都高新区按照推进“三次创业”,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总体目标和部署,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各项工作,成都高新区企业包揽了成都市专利奖金奖,获首届四川省专利奖一等奖数量占全省的2/5,同时成都高新区获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员实践基地,实现了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设开局之年“开门红”。成都高新区2013年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是国家“十二五”规划目标的20倍,万人新增发明专利授权量在全国高新区中排名第三。

  2013年9月,成都高新区的地奥集团、四川中自尾气净化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荣获中国专利奖,这已经是成都高新区企业连续第三年获得该奖项。目前,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已成为首批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地奥集团等5家企业被列为首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试点企业;成都优博创技术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2.1亿元,创历年最高水平。园区还邀请国际国内顶尖律师和专业团队,组织召开专题培训,围绕体外诊断试剂行业等开展专利信息分析与预警,提升企业参与国内国际竞争的能力,增强企业“走出去”的知识产权底气。同时,推动企业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融入标准,实现了四川省国际标准零的突破,园区企业牵头或参与制修订了9项国际标准,占四川省的90%。2013年6月,飞利浦公司知识产权全球支持中心落户成都高新区,这是世界500强企业在成都设立的首家知识产权运营机构。

  记者: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2008年就成为四川省首批获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5年来知识产权庭进行了哪些实践?

  杨芬:获批后,成都高新区法院于2009年年底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分派法学功底深厚、业务素质强的法官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这种专业化审理的做法有利于法官深耕知识产权案件领域,迅速积累大量审判经验。经过5年的探索,我们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上逐步形成了具有区域特色的“一二三”工作模式:“一”是指在审判模式上构建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审判模式;“二”是指在案件审理上推行庭前辅导、判后释疑举措;“三”是指延伸审判职能建立宣传服务、协同保护、通报建议机制。今年,成都高新区法院还建立了知识产权巡回审理点,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直通车开进了创业园区。

  当然,5年的实践也让我们明显地感觉到,成都高新区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正在逐渐加强,成都高新区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数量也呈明显上升趋势。2012-2013年,成都高新区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05件,与2010-2011年受理案件数99件相比上升308%;截至2014年5月底,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已经接近200件。

知识产权法院要用“专业”突破“形式”

记者:相较于知识产权法庭而言,知识产权法院是否能够解决之前的种种难题?

  郭书贵: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庭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方面做了积极的努力,也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总体而言还不能完全解决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方面的复杂性问题。组建知识产权法院,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取证、审理以及执行过程中的特殊性问题做出专业的制度性安排,营造出更好的知识产权制度环境,有利于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顺利实施。

  王朝阳:相对于知识产权法庭而言,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更具有前瞻性,首先会突破因知识产权案件急剧增加法庭难以负重的弊端;其次,在知识产权案件相对集中地区设立基层法院,在全国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在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权利方面会建立上诉保护机制;第三,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对统一司法标准、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当前,我国地区间审理案件标准不尽相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空间比较大,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后,将会统一司法标准,案件审理程序会更加趋于规范,同类案件只可能有一个结果,即判决的惟一性,实现每一个案件的公平与正义。

  杨芬:从现实情况出发,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还有待时机的进一步成熟及相关条件的充分调研和落实。从机构建制上说,专门法院不只是将现有各法院知识产权庭的相关审判人员简单整合,还需要专门的行政、后勤等综合部门;在多大的行政区划范围内、在哪些地区设立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较为合适,需要从案件数量及分布、财政经费、人员编制等多方面综合考虑。从法律方面说,可能还需要对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包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审理程序问题是否需要改革;专门法院的设置如何与审级衔接等问题;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以后如何与地方行政部门更好地沟通衔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及普法的相关工作,在这方面是否会较现在工作开展更为不便等,都是需要认真调研加以解决。

  尹琦:无论是现在的知识产权庭还是未来倡导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我认为都是一种形式,最根本是要有专业的法官审理这些案件。现有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在增加,知识产权法院的设想与当年一些专业法院有些类似,比如原来的铁路法院、海事法院,2012年铁路法院已经移交地方管理。铁路法院、海事法院的设置不仅仅考虑的是专业案件因素,还有国家体制问题。其实除了军事法院外,普通法院与其他专业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区别不大。无论是一个专业法院还是现设法院中一个单独的庭,对于律师来讲都是一样的,我们更关注审理案件的是什么人,而不是案件在什么地方审理。

  记者:那么,该如何避免“流于形式而疏于专业”现象的出现?

  王成刚: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是一项复杂工程,在推进过程中应当立足全局,稳步推进,并且需要做好统筹规划。

  首先,在宏观层面要重视顶层设计。知识产权法院的制度建设要保证全面、可操作性强。尤其一些具体的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细化操作程序和规则,特别是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机制以及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制裁机制。

  其次,在微观层面要做好统筹规划。如在人才队伍的建设方面,分别针对企业内部与法院系统两个层面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尤其针对法官队伍的建设,要高度重视国际知识产权人才的引进,出台引进高端知识产权人才的优惠倾斜政策,同时定期外派知识产权法官出国深造或培训。在知识产权法院的布局方面,应当依据实际情况与需求酌情设立。鉴于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按照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呈现出极度不平衡态势,可依据调研数据决定知识产权法院的布局。可考虑在首都设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作为此类案件的最高审判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按区域位置及科技和经济发展水平设置若干个上诉法院。

  尹琦:我认为知识产权审理设置可以在地方普通法院单独设庭;增加普通地方法院的知识产权庭数量;抓紧提高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素质;可以考虑将知识产权局、专业机构人员纳入知识产权审判专家委员会序列,配合尚不专业的法院审判人员,作为专业补充。

  郭书贵:希望知识产权法院能够提高专利权人的维权赔偿金额,降低维权难度,树立典型案例,创造更有利于鼓励知识产权创新及维权的法律环境,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知识产权维权意识。

  杨芬: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虽然是大势所趋,但现阶段普遍展开可能还欠缺充分条件,可以考虑在案件数量比较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相对更迫切的地区先行试点。在此之前,应依托和完善现有机制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比如增加知识产权庭的人员配置,加强专业化培训和分工,增加经费投入,保障软硬件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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