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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把握知识产权法学的最新发展-智慧财产网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北京)  编辑: 发布时间:2014-05-21 13:59:00 浏览次数:2859 次
  


回顾过往,是为了更好地展望未来。知识产权法学理论研究的课题,无论新旧与否,都值得研究者和学习者不断地梳理、探讨和总结。《知识产权法学的新发展》在更宏观的视野中把握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的发展状况和理论成就,凸显了新时期中国知识产权的学术研究水平,为研究者和学习者挖掘自己的潜在兴趣点、进一步研究相关领域指明了方向


   肖欣欣
  《知识产权法学的新发展》一书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管育鹰教授的最新力作,汇集了2000年至2012年间其已发表的专业著述,该书经过系统性、规律性的探讨和评述,形成了对中国知识产权法学近十余年来的总体认识,为新时期知识产权法学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这本书是从“史、评、论”三方面来阐释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的新发展的,逻辑严谨,资料详实,观点鲜明,而并不单单只是数据、资料等的堆砌和叙述。作者在有关知识产权总体或各领域的探讨时,首先,描述其发展脉络,包括重要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各主要观点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其次,对各学者的观点予以评述,分析其在学术价值上的轻重、在理论创新上的得失、在实践应用上的可否;最后,简要论证作者的观点。
  以本书第二章探讨的知识产权概念的相关学术观点为例。对知识产权的定义,学界至今仍未达成统一的认识,作者梳理了知识产权概念之各学说——智力成果说、划分概括说、无形财产说、信息说、知识说及符号说,并对其提出了质疑。智力成果说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包括商业标识),但数据库、地理标志等特殊客体却难以被涵盖其中;划分概括说不直接给知识产权下定义,且试图以分类概括的方式力求全面概括知识产权的范围,但也只是在智力成果的基础上加上了“工商业标记”,容易使人误解标记本身具有权利,并未揭示本质;无形财产说认为知识产权的对象和客体是智力成果、工商业标记和经营活动中的资格、信誉,但“无形财产”这个概念远远大于知识产权,具有和划分概括说一样的缺点;知识说及符号说的内涵和外延都过于宽泛,不利于研究;信息说则认为应当称知识产权为信息产权,针对信息这一宽泛、未有统一定义的概念,有学者将知识产权的客体限定在“特定信息”,但信息、信息产权缺乏理论基础,引入知识产权领域尚有不妥。在比对各学说的基础上,作者提出了自己的论点,印象较深的有两处:一、商业标识是智力成果的解释,是经营者通过自己的创造性经营活动将某一特定标记与自己的市场商誉联系起来,以便于消费者通过该标记识别并选择自己。因此,商标注册行为本身并不当然获得知识产权意义上的商标权,法律应当保护的是建立起商誉的标记使用者而不是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权利的抢注者或者仅为占有信息资源而没有真正进行创造性经营使用的注册者;二、作者为知识产权下了定义,认为将知识产权解释为“就具体商业价值的特定信息所依法享有的权利”比较合适。
  “引述各家观点——评述各家观点——论述自己观点”,行文之间无一不是如此,体例清晰,但重点突出。如在“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研究”时,阐释了相关的著述,写道“最有代表性的论述是吴汉东作出的”,进而具体概述吴汉东教授在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体系。再如关于外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介绍引入,有学者认为中国近十余年太关注这些,没有考虑中国的具体国情和实际,以后应当扭转这一局面。对此,作者不止一处的强调,“美国等发达国家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先行者,至少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仍掌握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如果不充分了解这些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国际知识产权谈判上会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作者对重大的基础理论问题有着清晰的把握,但也关注具体实践问题。比如对独创性的理解,再如计算机单个字体是否构成美术作品等国内实践中提出的问题。
  回顾过往,是为了更好地展望未来。知识产权法学理论研究的课题,无论新旧与否,都值得研究者和学习者不断地梳理、探讨和总结。《知识产权法学的新发展》在更宏观的视野中把握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的发展状况和理论成就,凸显了新时期中国知识产权的学术研究水平,为研究者和学习者挖掘自己的潜在兴趣点、进一步研究相关领域指明了方向。

(原标题:宏观把握知识产权法学的最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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