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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美法律合规指南
来源:中伦视野 编辑:zhihui 发布时间:2019-02-24 04:17:22 浏览次数:8673 次
  

原标题:中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美法律合规指南

FCPA明确禁止美国管辖的任何人向任何国家的任何政府官员支付、承诺支付或者授权支付任何现金、礼物或者“任何有价之物”,以获得业务或者业务优势。FCPA包括两个主要条款:反贿赂条款和会计条款。反贿赂条款禁止向官员行贿;会计条款规制上市公司的财务记录与内控。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美国设有办事处的中国公司受此法律管辖。指示前述中国公司从事上述贿赂行为的任何个人、不论在何处均受此法管辖。获得美国绿卡的中国公民,以及在美国境内促成此类贿赂行为的中国公民也受此法管辖。


笔者15年前在纽约执业的时候,美国政府主要执法是针对美国公司海外子公司的海外反腐败问题;最近几年,美国以FCPA为名加强了对中国公司海外投资的管控。近期,前香港民政事务局局长何志平以及塞内加尔前外长加迪奥(Cheikh Gadio)两人涉嫌在美国向非洲国家元首行贿,被控违反FCPA。该事件让这部法律重归人们的视线。


FCPA对于“任何国家的任何政府官员”范围定义非常广,不仅包括政府部门官员,还包括任何外国政府或国家机关、代理人、机构、国际组织工作的政府官员或雇员、或任何行使公共机构权力的人员,甚至国有公司的员工、企事业单位人员、公立学校的老师及国有媒体的记者等均属于“外国官员”范畴。[3]另外,公司如果聘用第三方中介机构从事上述行为,并且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中介机构可能为促成公司的商业目的而贿赂政府官员的,公司也会因为中介机构的腐败行为受到处罚。在实际执法当中,美国甚至把“一切利用美国金融系统、邮递服务、通讯手段或者任何州际商业手段、工具以促进对外国官员的行贿行为”也列入FCPA的管辖,这意味着凡是利用美国的银行汇款、美国的邮政系统邮寄、甚至是发给美国的电子邮件、打入美国的国际电话、进入美国的旅游均会成为美国管辖的依据。即使中国企业本身在美国无分支机构,未在美国上市,甚至在美国无任何商业行为,也不论其具体的行贿行为是否发生在美国境内,凡是从事以上美国管辖范围的所谓贿赂行为都会受到FCPA的规制。


违反FCPA的责任人需要负包括监禁在内的刑事责任。对违反反贿赂条款的责任人,每一次违反行为都可能被处以250,000美元罚金和最高5年的有期徒刑;违反会计条款的责任人,每一次违反行为都可能被处以5,000,000美元罚金和最长20年的有期徒刑。以上的罚金和有期徒刑是只针对“每一次”违反行为的惩罚,最终惩罚可以叠加。对于公司的运营决策等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此项法律涉及的问题应该尤其注意,特别是公司员工的行为有时候可以归责于公司并最终追究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在出口管制方面,美国的管制主要针对出口产品与出口对象,包括对国家、公司或者个人的限制两种。


关于产品出口的限制,出口或再出口含有美国原生技术的产品的中国公司受美国出口管制法规的约束,即使美国原生技术的产品只是最终产品的一小部分。根据《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Arms Regulations,ITAR)和《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EAR)的规定,具有军事用途和可用于军用物品的军民“两用”商品受到非常严格的出口管制。《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IEEPA)更是授权美国总统,在美国国家安全、外交政策或美国经济遭受异常或特别威胁时,可以阻止相关交易并冻结财产。如果中国公司的产品出现在EAR的“商业控制清单”或ITAR的“美国军需清单”中,该产品出口到美国境外可能需要事先获得许可证。


关于出口对象的限制,美国外资控制财政司(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OFAC)有针对出口的对象的制裁制度。该制度主要根据出口货物的国家、公司或个人的身份限制出口,在确定是否适用制裁时,也可以同时考虑货物本身。例如,目前OFAC对白俄罗斯,布隆迪,中非共和国,古巴,刚果民主共和国,伊朗,伊拉克,黎巴嫩,利比亚,尼加拉瓜,朝鲜,索马里,苏丹,南苏丹,叙利亚,俄罗斯,乌克兰,委内瑞拉,也门,前南斯拉夫和津巴布韦实施了国家级制裁。OFAC还在公司或个人层面持有一份名为“特别指定国民黑名单”(List of 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SDN)的制裁名单。中国公司出口到上述被美国实施了国家级制裁的国家或者与SDN上的公司或个人发生商业行为时,应关注美国出口管制和制裁法律的要求,尤其是出口产品中含有源于美国的产品时,更应特别关注。


出于以上原因,从事出口业务的中国公司必须调查其出口产品,是否使用了美国出产的部件,或者使用了美国设备、机器生产其产品;如果是,则需要调查其产品是否出现在“商业控制清单”或“美国军需清单”上。一旦发现产品落入以上范围,为了避免潜在的刑事起诉和监禁,中国公司应该及时申请出口许可证;此外,如果任何拟进行的交易对象涉及被美国实施国家级制裁的国家,中国公司应特别谨慎地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其行为不触犯美国法律。同时谨记,将美国原产货物、零部件出口到未经制裁的国家后再出口到受制裁国家也会违反美国出口管制和制裁法律,并会因此而受到处罚。


目前有很多中国公司在美国设立了研发部门,并且存在中美研发团队跨境联合技术研发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可能存在技术出口的问题,尤其是在敏感技术领域。建议有这种情况存在的公司尽快寻求律师专业法律帮助。


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规,对责任人最高处以10年监禁或最高250,000美元的罚金,或两者并处;对法人可处以不超过出口或再出口产品价值5倍的罚金或最高1,000,000美元的罚金。[4]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目前中国与美国之间尚未达成引渡条约,但美国已经同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在内的100多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即第三国可以应美国政府的要求实施逮捕,以便“引渡”犯罪嫌疑人到美国受审。也就是说,美国的“长臂管辖”可以延伸到所有和美国签订了引渡条约的国家。中国公司如果被美国认定违反出口管制和制裁的法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与美国缔结引渡条约的国家旅游甚至是在机场转机时,都存在美国要求扣押相关人员,并通过引渡程序带回美国进行调查的可能性。

作者顾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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