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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法院可对不具备内在显著性的商标颁布临时禁令-智慧财产网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7-07-01 00:06:00 浏览次数:822 次
  


加拿大:法院可对不具备内在显著性的商标颁布临时禁令

日期:2017-06-30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工具,临时禁令可用于需要迅速救济的情况,以防侵权损害进一步发生。虽然加拿大联邦法院通常是当事方偏好的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诉讼地,但它几乎不会颁布临时禁令,主要因为联邦法院要求当事方出示可证明损害无法挽回的清晰、确凿的证据,但是此类证据很难出示,包括魁北克高等法院在内的其他法院设置了不一样的要求。近日,魁北克高等法院表示,它可能是一个更受欢迎的商标诉讼地。即使涉及未注册权利,该法院也会颁布禁令。

在Piècesd'autoéconomiquesinc诉QuébecInc一案中,法院在作出判决前,授予原告临时禁令。原告以“Piècesd'autoéconomiques”(廉价汽车部件)之名经营公司达40年之久。两家企业均提供相同的产品和服务。尽管他们位于不同的城市(原告位于魁北克市区,被告位于南岸隆格伊市),两家公司的消费者存在重叠。近日,原告在社交媒体上对其公司进行宣传。值得注意的是,双方使用了不同的标志和颜色,且双方都没有注册商标或为各自的名称申请注册。此外,双方的标志均由一个通用术语(Piècesd'auto)和一个共同的赞美描述语(即économiques或者其缩写écono)组合而成。然而,法院似乎没有将其考虑在内,也许是因为原告已证明其使用该标志已超过40年。

被告于2016年6月29日开始使用“Piècesd'autoécono”商标。2016年8月8日,被告收到原告的律师函,但是不予理睬,也没有慎重对待这一警告。

魁北克高等法院重申了应予以考虑的标准,即:

■使用颜色的权利;

■严重或无法弥补的损害;

■非便利平衡。

对于使用颜色的权利,法院参考了《商标法》中的混淆标准,并判定因为原告使用其商标已达40多年,并且双方均出售相同的产品和经营同一类别的业务,这可能存在商标混淆。对于严重的损害,法院确认了这一问题的判例,该判例认为消费者的潜在损失可以被视为无法弥补的损害。最后,法院认为,当原告的权利清晰时,不需要考虑便利平衡(balanceofconvenience)测试。因此,法院指出非便利平衡有利于原告,判定这是被告无视原告的律师函的后果。

因此,法院命令被告:

■立刻停止使用“Pièced'autoécono”商标;

■删除所有带有该商标的广告;

■将法院的命令告知消费者和供应商。

每一个案件都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在本案中,被告无视原告的律师函对法院的判决产生了影响。但是,魁北克高等法院在严重或无法弥补的损害及混合损害和便利平衡证据方面的判决分析似乎与许多联邦法院不一致。通常,如果没有证明损失无法弥补的证据,联邦法院不会授予临时救济,尽管在近日SleepCountryCanada诉SearsCanadaInc一案的判决中,法院的推理表明无法计算损害赔偿可能支持法院判定其为无法弥补的损失。此外,联邦法院通常要求原告清晰地证明如果禁令未被授予,他将比被告遭受更多损失。魁北克高等法院的方法似乎不太正式。在出现严重的混淆问题后,消费者的潜在损失满足无法弥补的损害测试要求,从而使得法院审查便利平衡测试没有必要。

该判决表明法院可酌情采取临时保护措施来保护商标权。这一酌情权可能有利于可证明商标已经使用很长时间而且已提醒被告但遭无视的原告,即便商标不具有内在显著性,法院也会作出支持原告的判决。该判决还表明,诉讼地(即联邦法院或地方法院)会影响判决结果。虽然地方的判决可能只适用于一个地区,但如果该判决可以严重影响侵权者的所有商业活动,地方法院可能是首选诉讼地。(编译自www.monda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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