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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人总动员》侵权案审结-智慧财产网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8-01-07 07:46:00 浏览次数:907 次
  


《汽车人总动员》侵权案审结

2018年01月05日来源:解放日报

■本报记者 王闲乐 通讯员 陈颖颖

  国产动画电影 《汽车人总动员》,曾因与《赛车总动员》系列电影高度相似,惹出非议。前不久,这场“汽车人”与“赛车”之争尘埃落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上诉人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与被上诉人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公司以及原审被告聚力公司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被告需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5万元。

  因涉嫌抄袭被诉至法院

  2015年7月,国产动画电影《汽车人总动员》在国内上映。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公司发现,这部电影从名称、动画形象到宣传海报,都涉嫌抄袭《赛车总动员》,于是将该片的出品方蓝火焰公司、发行方基点公司及在网站上传播该片的聚力公司诉至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汽车人总动员》中的“K1”“K2”动画形象与《赛车总动员》中“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动画形象实质性相似,构成著作权侵权。《汽车人总动员》电影海报将“人”字用“轮胎”图形遮挡,在视觉效果上变成《汽车总动员》,与《赛车总动员》仅一字之差,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蓝火焰公司赔偿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基点公司对其中8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蓝火焰公司与基点公司共同承担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公司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3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聚力公司表示服从判决。蓝火焰公司与基点公司则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并称一审法院将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重复叠加计算赔偿数额,明显过高。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K1”“K2”动画形象在具体表达方式的选择上均与“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动画形象基本相同,以普通观察者标准来看,不会认为前者是在脱离后者的基础上独立创作完成,故构成实质性相似。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聚力公司侵犯了“闪电麦坤”“法兰斯高”的著作权。此外,《赛车总动员》作为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公司的系列电影名称,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电影海报、媒体报道对于公众决定是否观看某部电影有重要影响,“轮胎”图形遮挡“人”字的涉案海报不仅在影院被张贴,还在网络等媒体宣传中被使用,蓝火焰公司及基点公司在涉案海报的制作及使用上存在混淆故意,也产生混淆的结果,其行为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赔偿数额,上海知产法院认为,本案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各自独立,侵权结果也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结果没有被著作权侵权的结果所吸收,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考虑因素较为全面,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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