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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楠、丁金玲:小仲马笔下的祁门红茶只产在祁门县吗?-智慧财产网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8-01-17 06:02:00 浏览次数:828 次
  


小仲马笔下的祁门红茶只产在祁门县吗?

2018-01-16明星楠、丁金玲万慧达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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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红茶简称祁红,是中国历史名茶,产于安徽省祁门、东至、贵池(今池州市)、石台、黟县一带,与印度的大吉岭红茶一同被列为“世界三大高香红茶”之一,在英国祁门红茶被称为“红茶皇后”。小仲马在名著《茶花女》中描述一位贵族衰落时说:“你穷得连祁门红茶也拿不出来了”。

近日,我们收到了一份关于祁门红茶的终审判决,判决将使用的地域范围仅限于祁门县的“祁门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宣告无效。至此,长达十多年的关于“祁门红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争议纠纷落下帷幕。

案情简介:

争议商标“祁门红茶”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于2004年9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产区范围限定在祁门县内,依据的文件有2004年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祁门红茶协会申请办理“祁门红茶”证明商标的证明》,该《证明》的意见是将祁门红茶的产地划定在祁门县。该商标初审公告后,安徽国润茶业有限公司对该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提出异议。为了使该证明商标尽快注册下来,双方在安徽省工商局的主持下达成协调意见,国润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祁门红茶协会向商标局申请变更争议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然而,在国润公司遵照协调意见撤回异议申请后,祁门红茶协会并没有提交变更地域范围的申请,争议商标被获准注册。

随后国润公司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是争议商标使用的地域不应仅限于祁门县内,安徽省农委对产区范围已经进行了调整,祁门红茶协会的做法违背了客观历史,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评委经审理认为:祁门红茶协会将争议商标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向商标行政机关申请注册时,将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仅限在祁门县的做法违背了客观历史,违反了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祁门红茶协会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并无证据显示被上诉人在申请争议商标时实施了伪造申请材料等欺骗行为,且被告亦未举证证明被上诉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所标示地区违背了客观历史的行为系出于欺瞒商标行政机关之故意。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不构成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

国润公司随后上诉到北京高院,主要的上诉理由为:国润公司证据能够证明无论在历史上还是现在,祁门红茶的产区都包括石台、东至、贵池等地,即便是祁门红茶协会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产区仅限于祁门县,争议商标的注册违背了客观历史和现实,损害了其他产区茶农的合法权益,应宣告无效。另外,商标申请应当包括提交注册申请书至商标核准注册的整个申请过程,祁门红茶协会刻意隐瞒产区有争议的事实,不遵守协调意见的行为,违背了商标申请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二审期间,万慧达北翔代理国润公司继续补充了部分证据,包括:关于祁门红茶产区介绍的历史文献、目前社会公众对祁门红茶产区范围认识的资料、国润公司从上世纪六十年代至今一直持续生产祁门红茶的资料、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再次重申了对祁门红茶产区进行重新划定范围的意见,该最终意见在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祁门红茶的产区范围限定在祁门、石台、东至、贵池等地。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国润公司的上诉意见,认为: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而言,其限定的产区范围与实际不一致,无论是不适当地扩大了地域范围,还是不适当地缩小了地域范围,都将误导公众并难以起到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来自于特定产区、具有特定品质的证明作用,对于这种限定范围不准确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依法不应予以注册。争议商标将地域范围限定在祁门县内,虽然符合小产区范围,但却明显与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大产区范围不一致,人为地改变了历史上已经客观形成的“祁门红茶”存在产区范围不同认识的市场实际,缺乏合理性。祁门红茶协会明知存在地域范围的争议,未全面准确地向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报告该商标注册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尤其是在国润公司撤回异议后,仍以不作为的方式等待争议商标被核准注册,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人所负有的诚实信用义务,构成了2001年《商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周波、俞惠斌、苏志甫,案号:(2017)京行终3288号】

短评:

一、提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得不先说一下使用该商标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祁门红茶的实际产区到底有哪些?

从自然因素看,安徽省的东至、石台、祁门三县形成了以牯牛降山为中心的三角山区地带,山多、云多、雾多、阴雨多、日照少,光照适度,给香气馥郁的祁红茶树造就了良好的自然条件(引自《中国名茶》-庄晚芳等著)。可见,祁门红茶的产区与其所处的自然环境密不可分。反观祁门县一地的自然因素,其与东至、石台相邻的地段为山区,在该县的东南区域,地形以平原为主,也并非盛产祁门红茶,如该县的凫峰乡,为洲地茶园,不宜制作祁红,是屯绿的核心产区,可见,祁门县并非全是祁红的产区。因此,地理标志商标如果是标示地区的名称,该地区无需与现行行政区划的范围完全一致。

在人文因素方面,祁门红茶不同于近年才出名的金骏眉等红茶,其为历史名茶,根据史料文献记载:祁门红茶从发源地、历史产区、解放后以及目前的产区,都包括东至、石台等地,目前人们较为普遍的认识也是如此,这些产区一直持续地生产祁红且品质稳定。这些产区的茶农或制茶企业在多年的生产活动中,为祁门红茶制作工艺的形成、祁红文化的发展以及知名度、美誉度的积累做出了贡献,从人文因素和公平角度讲,也应当包含这些产区。

因此,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本身注册需要考虑的客观因素来讲,争议商标限定的范围不具有合理性,也损害了东至、石台等县茶农、茶企的合法权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本身代表着出产地产品的信誉,是一种质量保证,消费者容易产生信赖利益。如果产区范围不适当地扩大或不适当地缩小,都会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品质产生误认,本案二审法院的观点是,这种地域范围限定不准确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依法不应予以注册。

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限定的产区与实际产区不符,怎样解决?

本案应该属于首例进入司法程序的有关地域范围有争议的地理标志商标行政纠纷案件,因使用的地域范围发生争议,怎样解决?笔者结合本案浅谈以下几点:

1、在商标注册人愿意协商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对产区范围提出异议或争议,协商一致并经政府或行业主管机关批准后,商标注册人可以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修改《地理标志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将地域范围限定在双方无争议的区域,报商标局审查核准。

2、在商标注册人不愿协商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理由可以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一款、第七条等,根据具体案情而定。

3、除了上述行政程序,司法程序救济方面,在商标注册人不愿协商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请求确认其他应当包含的产区属于该地理标志的使用范围,请求法院判决商标注册人修改《地理标志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将使用地域限定在与实际产区一致的范围。

4、本案祁门红茶协会曾向国润公司发律师函,要求停止使用“祁门红茶”商标。国润公司也可针对该律师函,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通过民事案件将地域划清,确认未包含的地域享有“祁门红茶”地理标志商标的在先使用权。

对于企业来讲,不管采取哪一种途径都不想把太多的精力投入到案件纠纷之中。本案祁门红茶协会一直不愿意协商,从异议、撤回异议、无效宣告到进入诉讼程序已历经了十多年,将本案在诉讼程序中一锤定音无疑是最快捷最有效的方式。本案二审判决将争议商标宣告无效,并对石台、东至、贵池等大范围的祁红产区进行了确认,给予了这些地方的企业重新谈判争取自己权益的机会。

当然,“祁门红茶”商标虽被宣告无效了,但并非可以被任意使用。如果其他非上述祁红产区的茶企生产、销售的红茶冒用“祁门红茶”商标,仍然可以用《商标法》第十六条、《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香槟”地理标志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1]中,给予了未注册的“香槟”标识以地理标志保护,擅自使用人侵犯了香槟标识权利人对“香槟(Champagne)”地理标志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当承担怎样的诚信义务?

本案还涉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虽没有提供虚假的申请文件,但在商标申请过程中隐瞒地域范围有争议、行业主管机关已对地域范围重新调整的事实、未尽到积极的报告义务,该情形是否属于“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问题。

在商标申请注册的过程中,申请人负有诚实信用的义务。地理标志商标不论是证明商标还是集体商标,商标注册主管机关难以对自然因素、人文因素、产源范围等实质性条件进行核实,往往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行业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等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与普通商标相比,申请人不仅要承担不能提供虚假文件的义务,也要承担积极地报告义务,申请过程中存在的商标争议、行业主管机关就地域范围作出的调整等影响商标核准注册的实质性条件的改变都应积极主动地向商标主管机关报告,而不应以隐瞒不作为的方式等待商标的核准注册,这种行为同样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二审法院的观点:未尽到积极作为义务,未向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全面准确报告客观情况而取得商标注册的,即属于“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外,一审法院将商标申请理解成提交申请时的时间点,这种理解过于狭窄,商标申请应当包括提交注册申请书至商标核准注册的整个申请过程,而非仅限于提交申请时的一个时间节点,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贯穿整个商标申请的过程。

四、从地理标志商标的立法本意分析

地理标志的保护是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使得市场竞争秩序公平,而不是使得一方当事人拥有了垄断相应资源的权利,相反成为排除竞争的手段。否则,违反了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司法导向,不符合地理标志商标的立法本意。

[1]案号:(2012)一中民初字第1855号

作者:明星楠、丁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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