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联合公布《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对编写出版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使用已发表作品支付报酬问题进行了明确与规范。《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教科书汇编者支付报酬的标准如下:(一)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二)音乐作品:每首300元;(三)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每幅200元,用于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四)在与音乐教科书配套的录音制品教科书中使用的已有录音制品:每首50元。此外,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占行题目或者末尾排印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计算。诗词每十行按一千字计算;不足十行的按十行计算。非汉字的文字作品,按照相同版面同等字号汉字数付酬标准的80%计酬。
《办法》规定,报酬自教科书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教科书汇编者未按照前款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将其应当支付的报酬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交给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教科书汇编者支付的报酬到账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及时按相关规定向著作权人转付,并及时在其网站上公告教科书汇编者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
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的施行,标志着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将开始按此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教科书选用文字、音乐、美术、摄影作品的报酬,广大著作权人将从各类教科书中获得应得报酬,《办法》具有强制性。同时,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是全国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文字作品报酬的唯一法定收转机构。(新华社 记者 徐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