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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智慧财产网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编辑: 发布时间:2013-11-22 11:09:00 浏览次数:1969 次
  


 11月16日至17日,由中国人民大学主办的“第一届亚太知识产权论坛”在江苏省苏州市举行,来自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中国等的专家学者共200余人参加了此次论坛。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会上表示,加强保护是中国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定位和政策取向,中国法院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切实实现加强保护的效果。

  

  奚晓明表示,结合多年来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经验,确定了“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基本司法政策,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体系。其中,加强保护要求切实保障法律体系的有效实施,要求法官在行使司法裁量权时应以有利于加强保护为出发点,要求在法律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司法惩处力度和降低维权成本。在加强保护的导向下,中国法院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司法政策措施,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首先,中国法院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力度。在损害赔偿方法上,尊重权利人的选择权,允许权利人选择对其有利、证明方便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强化举证妨碍制度的运用,在侵权人持有关于侵权获利的证据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推定权利人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诉请成立,这一制度在新修订的商标法中被首次引入,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领域均可以参考适用;加强裁量性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在一定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案情运用裁量权酌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不受法定赔偿最高和最低限额的限制。

  

  其次,中国法院采取措施切实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不机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奚晓明表示,对于故意逾期举证、毁损证据、抗拒证据保全等妨碍查明事实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给予程序和实体制裁;对于权利人难以取得的维权证据,凡符合调取证据或证据保全条件的,法院及时采取调取或者保全措施;在权利人已尽合理努力穷尽其举证能力仍无法取得证明侵权成立的全部证据,结合已知事实以及日常生产经验,能够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能性较大的前提下,不再苛求权利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而将举证责任适时转移给被诉侵权人,在被诉侵权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事实推定的方法认定侵权成立。

  

  另外,中国法院还积极合理运用临时禁令制度,对于符合临时禁令救济条件的案件,及时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充分利用保全制度的时效性,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行为保全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提高司法保护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据了解,此次论坛的主题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全球化及本土化”,来自亚太地区的知识产权界专家学者广泛探讨了知识产权制度的趋同性与差异性、知识产权审判的专门化、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反假冒协定》及《跨太平洋伙伴贸易协议》对亚太地区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等话题。(记者 魏小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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