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斗近20个月华为诉三星专利侵权案一审胜诉
2018-01-1205:33:18 来源:南方都市报(深圳)
南都讯记者徐全盛1月11日,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宣判两宗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这是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揭牌办公后首次宣判的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案件,两宗案件均为华为起诉三星侵犯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三星构成侵权,判定立即停止侵权,禁止以制造、销售、允诺销售等方式继续销售侵权产品。
两宗标准必要专利侵权
据了解,2016年5月,华为在深圳中院提起两宗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其中,(2016)粤03民初816号案的被告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韵和科技有限公司,华为请求保护名称为“一种无线网络通信装置”、专利号为201110269715.3的发明专利。(2016)粤03民初840号案的被告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韵和科技有限公司,华为请求保护名称为“载波聚合时反馈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户设备”、专利号为201010137731.2的发明专利。
两案中,原告华为诉称,涉案两项发明专利均为4G标准必要专利,被告方未经原告许可,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的方式侵害其专利权。同时,原告在与被告方的谈判代表人、也是被告方的控股公司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时,三星未遵循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具有明显过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立即停止涉案专利侵权行为。
被告方答辩称,其没有实施原告华为指控其专利侵权的行为,原告华为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谈判中没有尽到公平、合理、无歧视的义务,而三星在许可谈判中无明显过错,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三星恶意拖延谈判
南都记者了解到,案件涉及两大问题,一是FRAND问题,二是技术事实的查明与认定问题。关于FRAND问题,涉及双方在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时,对于许可协议无法达成,原告与三星谁存在过错的问题。关于技术事实的查明与认定问题,涉及原告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专利是否为4G标准必要专利,被告方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专利权的行为,以及被告方的抗辩主张能否成立等问题。
法院审理认定,原告华为享有201110269715.3、201010137731.2号两项发明专利权,这两项发明专利均为4G标准必要专利。从2011年7月至今,原告华为与三星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已6年多,原告华为在谈判过程中无明显过错,符合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而三星在谈判过程中,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均存在明显过错,违反FRAND原则,并且,被告方在我国生产、销售相应4G智能终端产品,一定会使用原告华为的这两项标准必要专利技术,因此,在原告华为取得两项发明专利权以后,被告方未经许可在我国实施原告的两项专利技术,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法院认定,原告华为寻求谈判和仲裁等方式来解决双方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交叉问题,经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三星一直恶意拖延谈判,存在明显过错,违反FRAND原则。鉴于此,原告华为要求被告方停止侵害其涉案4G标准必要专利技术,法院予以支持。
声音
深圳市中级法院表示,公正高效地审理华为诉三星涉标准必要专利案件,不仅能够为国际社会审理该类案件提供中国的司法先例经验,而且对营造我国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平等保护国内外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深圳法治中国示范城市形象,促进深圳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均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