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打上KODAK商标?
本报记者 林靖
“每一刻别悄悄溜走,是KODAK留在我身边。这一刻别悄悄溜走,好好珍惜。分享此刻,分享生活。”还记得这熟悉的广告语吗?没错,这就是柯达(KODAK)胶卷。自1982年进入中国以来,KODAK作为产品商标也被众多的公众熟知,但也成为被抄袭模仿的对象。
KODAK商标的权利所有人伊士曼柯达公司维护KODAK商标合法权益最知名的案例,便是“伊士曼柯达公司成功制止苏州某公司在电梯上使用KODAK商标、并在司法判决中认定KODAK为驰名商标”一案。而此案中,伊士曼柯达公司的代理人正是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黄义彪律师。
暗查
潜入苏州取证据
该案追溯至2005年6月。在北京城外诚家居广场、中国第一商城,伊士曼柯达公司的员工偶然发现:这里所使用的自动扶梯上,都标有KODAK商标,并且相关的图样与生产胶卷的“KODAK”商标一模一样!
“这完全侵犯了伊士曼柯达公司的商标权!”相关人员将案件汇报给总部后,伊士曼柯达公司立即将该情况告知黄义彪律师,希望能够尽快展开对侵权商标相关厂商的信息调查,进而采取诉讼方式,保护自身商标权益及企业利益。
接案后,黄律师针对有限的侵权信息,即刻展开了相关调查。初步调查结果显示:侵权人是一家专门生产拽引式电梯、观光电梯、医用电梯、载货电梯及自动扶梯等产品的电梯生产企业,设立在中国江苏省苏州市。
在确定侵权人后,黄义彪律师首先及时对相关商场的侵权产品进行证据保全,同时为了确保证据的完整度,也为了更深入地了解侵权人信息,他与同事立即赶往苏州展开调查。
侵权的这家公司位于苏州市偏远的郊区。为了获取侵权公司职员的信任,黄律师与同事以电梯采购员的身份与其攀谈,从最开始的质疑到最终获取信任,从开始的拍照受阻到最终成功参观厂房,并获得厂家大量宣传资料……
回到北京后,黄律师对侵权公司及其分公司网站域名及内容,又及时进行了证据保全。在准备好相关证据后,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正式打响了。
对决
胶卷企业也能生产电梯?
2005年11月22日,黄律师代理伊士曼柯达公司正式向侵权人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对“KODAK”商标的全部侵权行为,并就其侵权行为向伊士曼柯达公司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并且公开消除影响。
经过两轮的证据交换,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迎来了一场唇枪舌剑的辩论。
针对原告伊士曼柯达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电梯公司辩称:该公司与原告公司经营的是不同类且不相类似的产品。要认定被告构成侵权,首要前提是认定“KODAK”商标为驰名商标,其次才能适用跨类保护。
黄义彪律师当庭出示了一系列相关证据,来证明原告伊士曼柯达公司是一家生产“传统数码影像产品、医疗影像产品、商业摄影产品、光学元器件”的知名跨国公司。
“早在1888年,原告公司就已将臆造词"KODAK"作为商标,使用在了照相机和胶卷上。作为世界知名企业,原告已经在150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将近1700件"KODAK"商标或以"KODAK"为主体标识的商标,并通过大范围持续的广告宣传以及产品本身的良好质量,赢得了广泛的用户群。"KODAK"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声誉。”黄义彪律师进一步表明,“作为原告主要市场的中国,"KODAK"商标也早于1982年就已核准注册。”
“此外,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于1999年和2000年,两次将原告的"KODAK柯达"商标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中国的多家法院、工商执法机关及海关也认定和查处过众多侵犯原告"KODAK"商标的侵权行为。”
至于涉嫌侵权的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自动手扶梯,黄义彪律师认为:“虽然它与原告"KODAK"商标指定使用的"胶卷、照相机"等商品并不相同或类似,但是相关消费者看到完全相同的商标时,首先想到的往往会是早已深入脑海的"分享此刻,分享生活"的"KODAK"相机、胶卷产品,从而会进一步联想到:如此大的企业投入生产电梯产品,也是极有可能的。”
由此黄律师提出:“由于原告"KODAK"商标的知名度已经达到了驰名程度,应该受到法律所规定的跨商品或服务领域的高水平保护。”
反驳
科达不该译“KODAK”
被告电梯公司辩称:他们自己使用“KODAK”字样,只是表达企业字号“科达”的英文翻译方法。
对此,黄义彪律师一针见血地指出:“KODAK”作为原告独创的臆造词汇,有着其自身的渊源。原告公司的创始人乔治·伊士曼曾说过:“从语言学上说,"柯达(Kodak)"这个词就像婴儿说的第一个"goo"一样毫无意义简洁、突兀,甚至有点粗鲁,字面上两端都由坚定不妥协的辅音字母截断,听起来就像你面前的相机快门声一样干脆。这不就是最好的名字!”
“而企业字号"科达",无论是拼音还是英文,其对应的字母均非"KODAK"。”
此时,被告无奈之下表示:自己并没有将“KODAK”作为产品商标使用。
但是,黄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包括保全公证书,充分证明了被告及其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在其企业网站、工厂大门、公司门牌、员工名片、产品介绍、宣传资料上,均以独立标识或与其“科达”商标上下并列的方式,突出标注“KODAK”。并且,被告还申请注册kodaklift.com.cn,kodak-bj.com域名,用于网络宣传经营。
“这些无不凸显:被告完全是将"KODAK"作为产品商标来宣传使用,妄图通过抄袭模仿,依傍原告"KODAK"驰名商标的良好声誉形象,来获取消费者的信任,以便为其企业带来可观的收益。”黄律师说,“而这种行为必然会降低原告"KODAK"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原告的商誉价值,对原告"KODAK"驰名商标专有性及长期商业标识形象利益,会造成实质性损害。”
被告无力应对,最后只得强调:该公司在电梯产品上使用“KODAK”标识数量极少,取得盈利也很少。
宣判
属驰名商标 被告须赔偿
本案合议庭由苏州中院分管院长凌永兴亲任审判长。在历时4个小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全面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质证意见。最终,法院认为黄律师提及的“KODAK”商标的独创性、商标的知名程度证据,足以证明该商标已达到驰名商标的标准。
因此,法官当庭作出裁决并宣判:“由于"KODAK"商标传统和数码影像产品与广大民众生活的紧密贴近,"KODAK"已实际成为家喻户晓之商业品牌。鉴于以上事实,本院认为,伊士曼柯达公司的"KODAK"注册商标,属于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在司法保护中,应认定为驰名商标,并获得法律所确认的跨商品或服务领域的高水平保护。”
同时,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KODAK”商业标识,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并就本案所涉商标侵权事实与商标禁用事项,在两家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一次启事,以消除影响。
判决下达后,原被告均表示接受,没有提起上诉。
2008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了此案的判决,表明对这起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案给予的极大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