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编作品 使用者避免法律风险三注意
中国新闻出版网
游云庭 骆彦劼
近日有消息称,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莫言的长篇小说《丰乳肥臀》影视改编权被以1118万元卖出,并由知名导演张艺谋执导。虽然这个消息最终被莫言的经纪公司澄清是误传,但莫言作品的影视改编问题还是受到了大家的关注。随着文化形式不断变化,越来越多的作品被以其他艺术形式进行呈现。而从法律上来讲,这种“艺术形式”的转换实际属于改编行为,改编后的作品为“改编作品”,那么我国《著作权法》中对改编作品的使用究竟是怎样规定的,使用者该如何避免法律风险呢?
何种情形下需取得原作者授权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所谓的改编作品是指在他人作品的“表达”基础上进行再创作,而并非是改编他人的“思想”。比如他人将一部小说改编为舞台剧,其必然会在小说中运用到原小说的“台词”与文字,则必然会涉及他人作品著作权的授权问题。而如果他人只是借鉴了一部小说的故事内容,使用完全不同的背景、台词,虽然有“山寨”之嫌疑,但由于《著作权法》仅保护“表达”,这种行为并非改编行为,无需经过在先著作权人的同意。
换言之,所谓改编作品,至少存在两个著作权:一是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二是进行改编创作作品本身的著作权。而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的专有财产权利,因此,如需改编他人作品,改编者需要事先得到原作品权利人的同意。
使用范围需取得原作者认可
虽然根据《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这并不代表改编者可以自由的行使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因为由于改编作品包含了原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必然会同时行使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著作权法》同时规定“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而改编者享有的所谓“著作权”,更多的是指有权制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改编后的作品。
电影作品权利行使例外
如前文所述,改编以及改编后行使权利,改编者都需要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但该规则并不适用于电影作品。虽然《著作权法》针对将作品拍摄为“电影”的行为规定了“摄制权”,但在实践中,电影作品通常会对原著进行一定程度的改编,且电影作品中还包含了诸多其他作品(比如音乐)。但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在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之时,并没有像前文所述第12条那样规定“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也没有规定他人对电影作品的利用需要同时取得制片者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从该法条的用语来看,电影作品的权利行使实际并不需要在先权利人的许可。
因此,根据《著作权法》,如果原作品(如小说)的作者已经许可将其作品改编成电影剧本并拍摄电影,电影一旦拍摄完成,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已经不受原作品著作权的制约。无论制片者以何种手段利用电影作品,都不再需要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即使原作品作者并未在合同中许可制片者以放映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电影作品。
(本文作者均为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
作者:游云庭 骆彦劼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