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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智慧财产网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3-01-26 00:41:00 浏览次数:1772 次
  


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
2013年01月09日 09:23:23
来源: 天津和瀛律师事务所

原告A公司是甲软件的权利人和运营商,在即时通讯软件市场和桌面网络游戏、门户网站等网络服务领域拥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被告B公司是乙网的权利人和经营者,在安全类软件中拥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A公司发现乙网向用户提供隐私保护器的下载,存在针对甲软件的不当行为,且在乙网上发布的部分文章和言论对A公司及其甲软件产品进行了商业诋毁,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A公司主张B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1)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通过隐私保护器软件误导用户认为甲软件窥视用户隐私;(2)在乙网上捏造和散布甲软件侵犯用户隐私的虚假事实。

B公司对A公司举证证明的隐私保护器软件的界面描述、检测结果及乙网中发布的文章内容的客观存在并无异议。但其主张,A公司与B公司分别是即时通讯类软件和安全类软件的网络运营商,双方的产品不具备可替代性,不具有竞争关系。另外,甲软件确实存在扫描用户本地磁盘及磁盘中文件的情况,其认为甲软件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对任何除甲软件或操作系统软件之外的文件进行调用,都是不合理的,涉嫌侵犯用户的隐私。隐私保护器对这种扫描行为向用户进行提示,是正当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隐私保护器监测提示用语和界面用语以及乙网上存在评价和表述,采取不属实地表述事实、捏造事实的方式,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的意图,损害了A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了商业诋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由于市场竞争的开放性和激烈性,必然导致市场竞争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和可变性。自由竞争将有效的优化市场配置,促进物质进步,从而使全社会受益。但是过度的自由竞争不仅会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还会使身处其中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受到损害,因此需要公平竞争的规则来限制和校正自由竞争,引导经营者通过公平、适当、合法的手段争取商业机会。

在本案中,B公司认可其发布的隐私保护器软件具有监测甲软件的功能,并在软件界面及监测结果中提示用户某些软件为了谋取利益窥视用户的隐私文件,可能导致用户的隐私泄漏。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关键在于,B公司通过隐私保护器软件所表述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客观事实。对于隐私保护器等安全类软件,如果其陈述基本能够反映客观事实,即使该评测及描述是对竞争对手产品进行的负面评价,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实质是B公司试图通过对A公司甲软件的行为做过分扩大和不适当的描述,以误导公众的宣传方式推广自身的产品来获得市场的认同和占有率。虽然B公司抗辩“双方产品不具备可替代性”,但是法律禁止通过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来实现自认为符合道德标准的目的,特别是通过误导用户的方式,如果该类行为不为法律所规制,公平的市场竞争规则和正常的市场秩序将受到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将成为受害者。B公司的抗辩不能成为其逃避法律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因此,法院对于该案的判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平衡了安全类软件的商业性言论自由与言论限制,有利于维护互联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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