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违诚信原则,重新组合他人商标被判容易导致混淆
原创2017-11-15李运全万慧达知识产权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关联密切。被异议人将他人注册商标重新组合,申请注册于类似或相关商品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2017商标异字第0000040285号)
2015年5月20日,自然人王伟申请注册第16990083号“DVFOVNFURSTENBERG”商标(附图一)。2016年4月20日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在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旅行箱、皮革工具袋(空的)、背包、运动包、包、钱包(钱夹)、雨伞或阳伞的伞骨、登山杖和马鞍商品上。
DIANEVONFURSTENBERG(黛安冯芙丝汀宝)女士是全球知名时尚设计师,其以自身姓名以及缩写命名的品牌“DIANEVONFURSTENBERG”和“DVF”诞生于1974年。通过持续的使用和宣传,两商标在世界范围内在服装、手袋等产品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在中国,早在2001年和2008年,DIANEVONFURSTENBERG的工作室DVFSTUDIO,LLC即在第18类包等商品上分别申请“DIANEVONFURSTENBERG”(附图二)和“DVF”(附图三)商标并获得注册。
针对王伟(被异议人)的第16990083号商标(被异议商标),DVFSTUDIO,LLC(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主张被异议人恶意抄袭异议人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独创性以及在中国具有的高知名度。
商标局于2017年9月4日作出不予注册决定书(2017商标异字第0000040285号)。商标局认为“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构成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国内外注册使用多年。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系由异议人引证商标整合而成。被异议人对此未给予合理解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关联密切。被异议人将他人注册商标重新组合,申请注册于类似或相同商品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万慧达北翔代理DVFSTUDIO,LLC参与本案。
短评:
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在第七条明确“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近今年,我国每年有几百万新的注册申请,其中有大量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申请和注册。商标局、商评委和法院不断加大对恶意注册的打击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仍然任重道远。在本案中,异议人的两个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极高的知名度。被异议人将两个商标进行重新组合,很明显具有“傍名牌”的恶意。此外,经过被异议人重新组合的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两个商标进行对比仍然相当近似。2017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判断“混淆”的考量因素包括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实际混淆的证据等。本案中,商标局综合考量了这些因素而最终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异议案件中综合考虑相关因素,阻止被异议人这种投机取巧的商标申请行为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作者:李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