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7-12-2110:37来源:中国工商报
编者按
11月28日、29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天津市举办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班。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三处处长王翔、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肖江平教授等专家分别就《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相关问题、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与法理等主题进行授课。本报特将授课内容予以整理编发,以飨读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2日通过、12月1日实施,至2017年已实施了24年。2015年,国家工商总局开始启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工作。2017年11月4日,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三个方面的修改,包括与其他相关法律进行分割、对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规则的完善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予以加强。
与其他相关法律进行分割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有关法律进行分割,主要涉及两部法律。
一是与《反垄断法》进行分割,删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里涉及《反垄断法》的四个条款,分别是涉及公有企业排除竞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倾销和搭售。严格来讲,这涉及两个行为。一类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由于《反垄断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专门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的更全面具体,所以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删去了这一条款。另一类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公有企业排除竞争、倾销和搭售是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形式,而《反垄断法》第三章专门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了规定,所以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删去了含有这些内容的条款。
二是与《招标投标法》进行分割,删除《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招标投标的条款。目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已经施行,对招标投标的规定更为全面具体,所以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删去了这一条款。
对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规则的完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11类,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删去5类,又增加了涉及互联网的一类行为,共7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是对混淆行为的完善。澄清了混淆行为的概念,扩展了混淆行为的内涵,强调了误认为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商品存在联系,强调混淆行为存在的前提(被混淆、被仿冒的对象)的标识有一定影响的情况,对仿冒的商品标识重新作了列举,除了商品标识、名称标识和域名,还增加了“其他”“等”字,涵盖实践中可能造成混淆后果的行为。
二是对商业贿赂相关条款的修改,明确了商业贿赂的对象、范围。贿赂的对象包括三类,分别是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及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注意的是,商业贿赂与《刑法》中的贿赂不完全一样,贿赂的手段及主体范围都不同。另外,明确了经营者员工贿赂应当认定为经营者行为,即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除非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员工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
三是对虚假宣传相关条款的修改,包括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虚构交易量和用户评价进行虚假交易。所谓虚假交易就是没有真正的交易,最终目的还是通过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对利用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的针对性规定,规制销售状况和用户评价作虚假宣传的行为。
四是规范了商业秘密的行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进一步明确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改为“具有商业价值”,“采取保密措施”前面加了“相应”变成“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五是对有奖销售相关条款的修改。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这部分没有作出较大修改,明确了有奖销售的信息应该明确、不影响兑奖,不能使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超过5万元。
六是对商业诋毁相关条款的修改。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改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相类似但有所区别。相类似是两者的内容都是虚假信息,而两者区别在于虚假宣传是宣传的自己的产品,商业诋毁可能针对其他人的产品或竞争对手的产品。需要注意的是,商业诋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适用主体是最严格的,必须是“竞争对手”,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七是增加了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传统的不正当竞争在自然领域里的延伸,实际上属于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类是互联网领域特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利用技术垄断市场、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来进行以及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的产品正常运行三个要素。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三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此外,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一个兜底条款,规制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予以加强
《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次修改的条文虽然不多,但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确确实实加重了。例如加重行政责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增加了行政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查封扣押、查询银行账户等措施,同时对这些措施的行使程序作了一些限定。如执法机关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检查时,要有主要负责人批准立案才能采取相应措施;对其中的查封扣押和查询银行账户规定则更严格,得经市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批准。二是加大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关于行政责任约束的规定,在民事责任上明确了民事责任、民事赔偿的计算方法。此外,按照刚通过的《民法总则》的一般要求,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确定了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一个人因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处罚款罚金,而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此时要优先支付民事赔偿,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三处王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