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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币侵权第一案”一审宣判 停止侵权赔偿道歉-智慧财产网
来源:济南日报 编辑: 发布时间:2013-02-21 13:22:00 浏览次数:1713 次
  


 记者昨日获悉,被称为“银币侵权第一案”的山东大学教授周峰起诉中国金币总公司等三被告著作权侵权案一审判决宣判。由于法定货币图像侵权案件在国内尚属首例,该案曾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缘起 上网发现雷同作品

  

  “我们今天确实收到了判决书。”18日下午,原告的代理人、山东文楷律师事务所律师温江鸿向记者证实了这一信息。

  

  2010年7月,周峰在中国金币网上发现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中国古典文学名著《水浒传》彩色金银纪念币中的《花和尚鲁智深》纪念银币图案,与自己的美术作品《鲁智深倒拔垂杨柳》相似。1987年12月20日,国家邮政局发行中国古典文学名著《水浒传》系列邮票,其中一张票面就使用了周峰的《鲁智深倒拔垂杨柳》。随后,周峰在山东齐泉纪念币有限公司购买了该套纪念币,经仔细对比发现,两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庭审 是否侵权各执一词

  

  周峰将涉案侵权银币的总经销商中国金币总公司、铸造者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特许零售商山东齐泉纪念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认为三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作品,用于制作、发行彩色纪念银币,侵犯了自己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发行权。

  

  庭审中,被告金币公司辩称,原告所主张的涉案邮票没有署名,不能证明周峰是著作权人。银币背面的图案由本案第三人彩石大方公司独立创作,其创作者不存在接触原告《鲁智深倒拔垂杨柳》作品的可能行。银币与邮票上的图案存在明显差异,并不雷同。被告国宝公司则称,其接受了金币公司的合法委托进行纪念币生产加工活动,不存在侵权行为。齐泉公司表示,其销售纪念币的行为合法,没有义务和能力审查国家发行的纪念币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

  

  鉴定 作品表达实质相似

  

  诉讼中,经法院委托,上海市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花和尚鲁智深》纪念币与《鲁智深倒拔垂杨柳》邮票从绘画手法、构图、细节等方面看,主要创作部位的作品表达实质相似。两者的鲁智深部分构图基本呈现镜像对称,僧袍的飘动形态以及树干、树枝和树叶的排列及方向等细节非常相似。

  

  判决 停止侵权赔偿道歉

  

  记者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判决书上看到,法院认为,被告金币公司和国宝公司共同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被告齐泉公司基于特许零售授权,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纪念币,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周峰美术作品《鲁智深倒拔垂杨柳》著作权的行为,被告金币公司、国宝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并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

  

  目前,此案仍在上诉期内。

  

  说法 发行者要承担举证责任

  

  销售的产品涉及侵权,为何零售商也要承担责任?

  

  据了解,作出这一判决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本篇文章来源于 中国知识产权网 http://www.cnipr.com? 原文链接:http://www.cnipr.com/news/dxal/201302/t20130220_1750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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