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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发展状况》(全文)-智慧财产网
来源:国知局 编辑: 发布时间:2012-12-24 10:10:00 浏览次数:166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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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前 言

  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是中国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宗旨是为了保护小发明、小创造,在中国专利保护体系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起步较晚,发展很快。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符合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并与大多数国家做法基本一致。

  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在中国取得显著成效。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促进了专利制度在中国的施行,促进了中国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同时,也有效保护了国外在华专利技术和外企在华权益。

  中国高度重视实用新型专利质量问题,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升实用新型专利质量。

  一、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不断完善

  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随着中国专利制度的建立而建立,是中国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85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三类发明创造均给予保护。随着专利法的修改完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不断完善。

  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保护小发明、小创造,是对发明专利制度的一种补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期限为10年,其法律效力与发明专利相同。权利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对实用新型专利所保护的发明创造进行任何商业上的使用。

  (一)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专利制度建立之初的中国,科技创新能力相对薄弱,众多中小企业发明创造水平较低,创新成果多是小发明、小创造。这类小发明、小创造虽然技术含量低于发明专利,但同样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同样需要得到适当的保护。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正是为保护这类发明创造而建立的。

  1985年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1985年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5年,并可以申请续展3年。

  1992年修改后的中国专利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期限延长为10年,同时取消了专利权的续展程序。经过此次修改,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期限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保护期限一致。

  2000年修改后的中国专利法,增加了授权后针对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制度;充分参考借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有关原则,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及专利确权纠纷的当事人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

  2008年修改后的中国专利法,允许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适当扩大了初步审查的范围,进一步提高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的质量;将实用新型检索报告改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并拓宽了评价的范围。

  为了规范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行使其专利权,修改后的专利法还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控告他人侵犯其专利权的,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可以要求其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修改后的专利法还增加了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现有技术抗辩制度。被控侵权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实施的被控侵权的技术为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的,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可以直接认定侵权指控不成立。

  (二)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特色

  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主要经历了初步审查制、初步审查加评价(检索)报告两个发展阶段。中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即可授予专利权。

  初步审查制的实施时间为1985年4月至2001年6月。这一阶段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包括形式缺陷审查和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形式缺陷审查,是对申请文件是否齐全、申请费是否缴足、申请人资格、著录项目以及申请文件是否满足出版条件要求等形式缺陷进行审查。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是对包括有关保护客体、新颖性、实用性、单一性、权利要求书清楚简要/得到说明书支持、说明书清楚完整等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内容进行审查,以保证授权实用新型专利质量。初步审查制明显比形式审查制更为严格。

  初步审查加评价(检索)报告制度的实施时间为2001年7月至今。这是目前正在采用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除了按照初步审查制进行形式缺陷审查和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之外,还设置了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实用新型专利权稳定性进行评价,该制度是对初步审查制的补充和完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稳定性作出客观评价。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将其作为专利权是否稳定的依据。

  二、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与大多数国家一致

  目前,世界范围内共有57个国家、地区或组织施行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但尚没有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专门国际条约,只有巴黎公约对实用新型专利作了一般性规定。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符合巴黎公约有关国民待遇原则、独立保护原则、优先权原则等原则的要求。

  由于缺少统一的国际性条约约束,世界各国在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类型、新颖性判断标准、是否要求具备创造性以及是否需要实质审查等方面存在差别。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虽然与其他国家不尽相同,但与大多数国家做法基本一致。

  保护客体与大多数国家基本相同。虽然各国(地区)对实用新型专利的称谓不尽相同,但在保护小发明这一根本目的上是一致的。大多数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限于产品、装置或设备的形状、构造方面的发明创造,以便于确认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便于侵权判断或权利行使。中国对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保护客体的规定也是基于同样的目的。

  审查制度与大多数国家基本一致。绝大多数国家对于实用新型采用形式审查制,不进行实质审查。采用实质审查的仅有韩国、巴西、波兰等少数几个国家。中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采取初步审查制,除了形式缺陷审查之外,还进行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较形式审查制更为严格一些。

  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与大多数国家一致。大多数对实用新型专利采用形式审查制的国家,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专利机构出具检索报告、文献报告等。中国也设立了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作为对初步审查制的重要补充。

  创造性标准与大多数国家一致。大多数国家对于实用新型专利采用比发明专利要低的创造性标准,还有部分国家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没有明确的要求。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是“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虽低于发明专利创造性“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标准,但属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

  避免重复授权与大多数国家一致。大多数国家都不允许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时授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但有少数国家允许两种专利权同时存在。中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新颖性标准比多数国家相对较高。多数国家对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标准采用相对新颖性标准。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对新颖性判定中的现有技术标准与发明专利相同,采用的是绝对新颖性标准。

  三、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取得显著成效

  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激发了中小企业创新热情,促进了专利制度在中国的施行,促进了专利技术流通,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同时,也有效保护了国外在华专利技术和外企在华权益。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符合中国现阶段国情的需要。

  (一)近年来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快速增长

  1997年,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突破5万件,首次居世界第一。2008年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首次突破20万件,2009年申请量首次突破30万件,2010年申请量突破40万件。2011年申请量达到58.5万件,较2010年增长42.9%。

  2000年,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占全世界实用新型申请总量42%。随着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的大幅增长,到2010年,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已占全世界申请总量83%。

  2011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授权实用新型专利40.8万件,同比增长18.6%。截至2011年年底,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并维持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112.1万件。

  虽然近年来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快速增长,数量巨大,但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均数量并不高。2011年中国每万人人均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刚刚达到4.5件,远低于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历史高位时的人均数量。德国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每万人人均约7件,日本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每万人人均最高接近17件,韩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每万人人均最高接近14件。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量仍将继续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

  (二)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具有较好的稳定性

  统计显示,2002至2011年,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量为1.0044万件。同期,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量为166.7万件。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量占授权量的比例为0.60%。在2002至2011年结案的9532件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中,被宣告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的分别占35.60%和11.80%。被宣告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占同期授权总量的比例为0.27%。这充分表明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质量较高,稳定性较好。

  近10年来,年度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无效请求量相对当年授权量的比例呈明显下降趋势。2002年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请求756件,占当年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权(5.7484万件)的比例为1.31%。而2011年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请求1323件,占当年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权(40.8110万件)的比例仅为0.32%。这表明近年来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质量稳步提升,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运行良好。

  (三)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有效保护国外在华专利技术

  近年来,国外在中国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持续快速增长,2011年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达到4164件,是2007年的3.1倍。这些在华国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来自58个国家和地区,申请量居前6位的国家依次为日本、美国、德国、韩国、瑞士和法国。其中,来自日本和美国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分别约占1/3和1/4。2011年,日本、美国、德国、瑞士和法国等国在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都有显著增长,与2010年相比,分别增长167%、20.6%、79.6%、136.4%和190.2%。

  2011年在华国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排名前10位的申请人均为著名的大型跨国公司,主要来自美国和日本。事实上,这些跨国公司除了使用其总公司的名称申请外,其在中国的子公司、独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也较多。其中,美国苹果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同比增长268%。

  (四)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激发中小企业创新热情

  中国中小企业众多,这些企业的科研工作者甚至决策者大多对复杂的专利制度不甚了解。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实行初步审查制,简化了审查程序,缩短了审查周期,减少了申请费用,为众多的中小企业开启了专利之门。

  苏州天臣国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医疗技术研发、创新及生产制造的高科技企业,产品主要为中、高端的外科手术器械,销往欧洲、北美等国际市场。公司目前拥有297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最具代表性的“外科用装订器械旋转刀头”实用新型专利,彻底改变了吻合器的传统设计,降低了一直以来对刀材料及加工的高要求,大大提高了手术的安全可靠性和成功率,降低了手术成本。

  苏州海新机电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一直致力于防静电产品的研发生产。公司坚持技术创新,重视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与保护,目前已拥有实用新型专利超过50件。经过9年的努力,公司在除静电设备上逐步形成规模化生产基地,并借助网络平台为全球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是柯尼卡、索尼、尼康等世界知名企业的指定供应商。

  中国有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像苏州天臣科技、海新机电一样,通过实用新型专利有效保护自己的技术创新,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得到增强。实用新型专利在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之初,为企业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为企业的日后发展壮大奠定了基础。

  (五)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有力促进专利技术转化

  较之发明专利技术,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相对简单,更易于实施。而且,购买实用新型专利,或者获得对其独占、独家实施许可,其费用较低,更易于为中小企业接受。此外,实用新型的审查周期短,获得授权快,使得实用新型技术能以最快的速度为公众所知并进入技术贸易渠道。

  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11年年底,在国内有效实用新型专利中,维持3年以上的实用新型专利占52.8%。其中,维持6年以上的实用新型专利占12.9%。从2006年到2010年,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的实施率均高于60%。已实施的实用新型专利中,专利权人自行实施的比例高于90%。较长的维持年限和较高的实施率,不仅说明实用新型专利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而且说明实用新型专利对于促进经济繁荣具有重要作用。

  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大部分在实际生产中都得到应用,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的实施率高于发明专利实施率(低于60%)。

  (六)实用新型专利制度适合中国现阶段国情需要

  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之所以能在中国取得显著成效,是中国坚持立足国情,同时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结果。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历史表明,知识产权制度只有适应国家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并随着未来发展需要而变革,才能真正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取得长足发展,科技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目前,中国正致力于创新型国家建设,着力推动经济发展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并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的中心环节,中国科技创新能力稳步提升。

  但是,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目前总体创新能力仍较低,与发达国家仍存在很大差距,仍属于跟踪学习型国家。现阶段中国的创新活动多以外围的、简单的改进技术和再创新为主,绝大多数自有技术都是在已有技术或相关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改进或移植的结果。这些技术的市场寿命大多比较短暂,技术含量相对偏低。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仍是有效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知识产权制度之一。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已成为中小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自主创新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多的中国中小企业,正在将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作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途径。实用新型专利正在成为众多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已经成为中小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工具。

  四、中国努力提升实用新型专利质量

  中国一直高度重视实用新型专利质量问题。修改后的中国专利法,进一步提高了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标准,为提升实用新型专利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

  近年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坚持依法审查的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审查质量管理体系,努力提升实用新型专利质量。

  一是建立健全局、部、处三级审查质量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目标管理和过程控制等内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用新型专利审查标准执行一致。

  二是加大对抄袭现有技术和重复申请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明显不具备新颖性及明显属于重复授权的低质量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

  三是实行审查处长(部长)审核签发制度,对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规定应由审查处长(部长)审核签发。

  四是建立专利审查质量的外部反馈体系,通过网站、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信件等方式收集反馈意见,接受公众对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在内的专利审查工作的监督与投诉。

  结束语

  在过去的20多年时间里,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在中国不断发展与完善,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建立时间还不长,还存在一些不足,有待进一步改进与健全。

  在未来相当长时间内,继续实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仍将是中国国情的现实选择。我们相信,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必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能力提升而不断完善。

  中国将一如既往地依法加强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努力提升实用新型专利质量。同时,认真履行知识产权领域各项国际条约和协定中应尽的义务,密切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共同促进世界实用新型制度朝着更加平衡高效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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