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所有人的声明或缩小专利范围
日期:2017-05-22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表示,专利所有人在双方复议程序(IPR)中所作的声明,可以在诉讼程序中用于缩小专利范围。
5月11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联邦地区法院作出的苹果公司(Apple)未侵犯专利的判决。
软件公司AylusNetworks对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作出的即决判决提起上诉。联邦地区法院判定苹果的AirPlay技术没有侵犯Aylus的专利。
AirPlay是苹果公司的无线流媒体技术。
美国第RE44412号专利为实施“将控制点置于广域网中的数字家庭网络的系统和方法”。
Aylus曾起诉苹果侵权,苹果因此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交了2份单独的IPR申请,每份IPR申请均挑战了该专利的不同权利要求。
USPTO专利审查与上诉委员会(PTAB)启动了挑战第RE44412号专利所有权利要求的IPR程序。
Aylus向联邦地区法院提交一份通知,要求撤销除第2项和第21项外的所有其他权利要求被侵权的主张。
之后,苹果向联邦地区法院提交其没有侵犯Aylus2项权利要求的即决判决的动议,联邦地区法院批准其动议。
联邦地区法院依据Aylus之前在回应苹果的IPR申请时所做的声明,判定Aylus的声明“类似于放弃专权利要求声明”。
联邦地区法院说:“专利审查中的弃权声明阻碍专利权人通过权利解释重获审查过程中放弃的具体含义。”
Aylus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称其在IPR程序中所作的声明不能被法院用于判定己方声明放弃了权利要求。
Aylus还称,它的声明不“构成清晰无误的权利要求范围的弃权声明”。
弃权声明是专利授权前审查过程中的概念,但法院也认可它在授权后程序和复审程序中的应用。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卡拉.斯托尔(KaraStoll)说:“我们应认可IPR程序中的弃权声明。”
她补充道:“将弃权声明应用到IPR程序可确保,权利要求不会在获取专利时是一种解释而在诉讼中又是另一种解释。”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还判定Aylus的声明构成对权利要求中涵盖的方法清晰无误的弃权。(编译自www.worldiprevie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