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与南共市自贸协定中的版权问题
日期:2017-10-09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非盈利组织知识共享(CreativeCommons,简称为CC)近日发布了一份政策报告。该报告分析了欧盟与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包含阿根廷、巴西、巴拉圭和乌拉圭)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草案知识产权章节中对公共领域、创意与分享以及数字时代使用者权利至关重要的版权问题。
该政策报告以西班牙语与葡萄牙语发布。
自2000年以来,欧盟与南方共同市场一直在就自由贸易协定进行谈判,该协定覆盖范围较广,涉及工业与农业产品贸易、与中小企业和政府采购有关的规则变革以及版权和专利等知识产权条款。即使在阿根廷、乌拉圭、巴拉圭和欧盟各自进行版权规则审查的期间,该谈判也未曾中断。
上述自由贸易协定草案只有少数几个章节对外公开。2016年11月,欧盟发布了部分涉及知识产权的章节内容,这是公众可获得的最新版本。而在此前的谈判会议中,民间社会组织和公众一直被拒之门外,既不能参与讨论也不能旁观。
身处于各类多边贸易协定不断强化版权政策的背景下,欧盟与南方共同市场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应运而生。此外,目前正在开展谈判或重新谈判的类似协定还包括《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可以看到上述协定都包含知识产权条款,而且在近期的贸易协定谈判中,每当涉及到版权议题时,谈判者便会积极呼吁强化权利人的执法措施、延长版权保护期以及加大侵权处罚力度。尽管权利人的要求都满足了,但公众的权利却被忽视。版权限制与例外未被重视,或根本不存在。研究表明,欧盟希望在贸易协定中纳入对权利人最为有利的知识产权条款,例如一致延长版权保护期,但在版权限制与例外方面却坚持绝对最低限度,例如只允许临时复制。
● 延长版权保护期没有必要:知识产权章节草案建议未实行有生之年加死后70年制度的国家延长版权保护期。由于延长版权保护期将推迟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作品一旦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可出于任何目的使用该作品),因此这项建议会使相关挑战复杂化,例如孤儿作品。
● 必须通过扩大限制与例外保护使用者权利:版权保护与执法措施应认可和维护版权生态系统中使用者的权利。但知识产权章节并没有纳入促进和保护版权平衡的最新贸易协定和国际版权协定中的相似保护措施。
● 强制性报酬违背CC许可方的意图:知识产权章节中的条款要求对音乐作品的表演者和制作者支付报酬。该条款用意良好,但当作者打算与世界免费分享其创意作品时,此要求与部分CC许可运作背道而驰。
● 技术保护措施不得限制使用者权利的实施:知识产权章节包含禁止通过规避技术保护措施来获取作品的规定,以及禁止创作和分享能够令使用者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技术的条款。但是,问题在于相关方没有考虑到使用者本可以利用限制或例外,但因禁止规避技术保护措施而不能利用限制与例外的情况。
● 打击可能发生的侵权的预防性禁令有损自由表达和法制:知识产权章节建议对潜在侵权者和中介机构(包括网络服务提供商)颁布禁令,防止即将发生但尚未发生的版权侵权行为。
● 贸易协定谈判必须透明并让公众参与:贸易协定谈判应透明并且让公众参与。否则,TPP和其他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已体现的保密性将让CC等社会组织和广大公众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因为受邀参与闭门谈判的少数享有特权的利益相关方只会充分考虑他们自己的利益。(编译自infojustice.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