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服装与纽扣等商品使用商标方式问题的答复
(1993年11月20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服装使用商标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工商标处(93)52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服装与纽扣、拉链等服装辅料既不属同类商品,也不属类似商品,且二类商品使用商标的方式不同。因此,服装生产者在服装的纽扣、拉链等部位以正常的方式使用自己的服装商标,或将他人生产的带有合法商标的纽扣、拉链等辅料以正常的方式使用在自己生产的服装上以成品形式出售,均属正常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是,如遇驰名商标冲突时,服装与纽扣、拉链等辅料属于相关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个案处理的原则,根据使用效果、商标的知名度、造成的实际后果等因素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