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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瑞涉嫌侵权吉尼斯被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不服提出上诉-智慧财产网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7-09-10 09:59:00 浏览次数:1712 次
  


奇瑞涉嫌侵权吉尼斯被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不服提出上诉

2017-09-0821:11中国经营报

“奇瑞艾瑞泽挑战吉尼斯中国巡演”引发“吉尼斯”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提出诉讼,这一案件有了最新进展。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5日通报一审宣判,认定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奇瑞公司”)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奇瑞公司除停止使用相关侵权标识、广告用语外,还需赔偿吉尼斯世界纪录公司(下称“吉尼斯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12万元人民币。奇瑞公司表示,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案件已移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开资料显示,吉尼斯公司在2016年正式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奇瑞公司在开展“奇瑞艾瑞泽挑战吉尼斯中国巡演”商业活动时,未经其许可大量使用“吉尼斯”及“GUINNESS”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奇瑞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开庭审理,案件并未当庭宣判。(中经车视界zjcsj2014)

一审期间,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主要围绕奇瑞公司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其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以及是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四大点。

奇瑞公司则否认自己存在将“吉尼斯”等词语作为商标使用的主观意图。“‘吉尼斯’,在我国早已被作为‘世界之最’或‘纪录’的代名词而被广泛认知和普遍使用,涉案巡演活动中的‘挑战吉尼斯’等,是取其‘世界之最’、‘纪录’之含义,并非将‘吉尼斯’等作为区别服务来源的商标进行使用,这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奇瑞公司的代理律师强调,涉案巡演活动的核心目的在于展示车辆性能。因此,无论是活动现场还是活动的有关信息,均是以最突出、最醒目、最频繁的形式标示“奇瑞”品牌和相关商标。

吉尼斯公司回应表示,涉案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权威词典及网络词条对涉案商标的解释均指向吉尼斯公司。“奇瑞公司作为大型公司且明知‘吉尼斯GUINNESS’是吉尼斯公司的注册商标,需要经许可才能使用的情况下,其应对涉案商标有更高的规避义务。“如果仅仅想说明其组织的是挑战纪录的活动,其完全无必要使用涉案商标。”吉尼斯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

在长达一年的审理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奇瑞公司构成对吉尼斯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吉尼斯公司提交的证据,“吉尼斯”“GUINNESS”作为企业字号经过长时间的大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奇瑞公司未经许可在涉案活动及相关网站中使用含吉尼斯公司“吉尼斯”或“GUINNESS”字号的被诉侵权标识,足以造成混淆或误认。而且,奇瑞公司在相关网站上宣称其多次代表中国创造吉尼斯世界纪录,但却未能举证证明,故被诉侵权宣传用语缺乏事实依据,已构成虚假宣传。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由于奇瑞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鉴于吉尼斯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和奇瑞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均无法确定,法院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中经车视界zjcsj2014)

根据吉尼斯公司举证,吉尼斯公司单场世界纪录认证服务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约为6万元,故奇瑞公司在全国16个城市举办涉案活动对吉尼斯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96万元。除此之外,吉尼斯公司在发现奇瑞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后,曾向对方寄送过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但奇瑞公司继续举办活动,反映出其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因此,法院依法以经济损失96万元的2倍来确定奇瑞公司应赔偿192万元,加上吉尼斯公司为制止侵权而付出的开支20万元,奇瑞公司应向吉尼斯公司赔偿共计212万元。

同时,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判决奇瑞公司需在汽车之家网站及《汽车》杂志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随着一审宣判后,奇瑞公司表示将上诉,案件现已移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报记者:陈亚莹||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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